| 【论文摘要】 |
可以这样说,我国听证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在西方国家产生比较早,最早的可以追溯到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原则。从听证制度产生的原由来看,可以说是发生在行政领域,开始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行政主体作出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决定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权利要求得到行政机关自然公正的处理。以后美国在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中进一步深化了这种原则,而发展为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形式。在大陆法国家,尤以德国的行政法所确立的行政合法性原则,为听证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法理基础,从而使行政听证制度在许多国家建立起来。我国在1996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首次确立这种制度,一方面吸收了西方的有益理论,借鉴其成功经验;另一方面是在中国固有行政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适合中国目前现实状况的行政听证制度。后来随着听证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以及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立法民主化或公众参与立法的需要,听证制度又渗透到立法领域,从而发展到了现代的立法听证制度。本文分别从四个部分对立法听证制度作一研究。
第一部分,笔者对立法听证制度进行基本介绍。首先,从听证制度的起源出发,定义了听证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