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摘要】 |
司法裁决是否会得到有效执行,是考察一个法律体系的争端解决机制能否有效运转的重要标志。随着世界贸易组织(WTO)体制下争端解决实践的发展,裁决的救济机制逐渐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话题。本文针对国内学术界对《管理解决争端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下裁决救济机制宏观方面的研究不足,试图从制度性、功能性角度,考察这一制度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DSU裁决救济机制的建议。
在第一章中,笔者试图将DSU文本下所规定的裁决救济机制进行一个简要地梳理。在救济机制得到适用之前,笔者从争端解决机构(DSB)裁决的生效出发,首先介绍了裁决救济机制的对象——即DSB裁决或建议,并介绍了确定DSB裁决履行的期限以及如何判断裁决是否得到履行的相关程序。如裁决未能在规定前述期限得到履行,则救济机制将被援引。WTO下的裁决救济机制主要包括两种救济手段,其一是补偿措施(compensation),其二是报复措施(retaliation),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中止减让和其他措施。
在第二章中,笔者就补偿措施及报复措施的功能性缺陷分别予以讨论。就补偿措施而言,其功能性缺陷主要通过两个方面得到体现:一是补偿及少得到适用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