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摘要】 |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发展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增多,国际民商事诉讼也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妥善地处理涉外民商事诉讼,在维护全球公共利益和符合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更好地保护本国公民、法人和其他民商事主体的权利,同时又能促进本国民商事主体与其他国家民商事主体之间交流的顺利进行和迅速发展,是各个国家从立法到司法各个层面必须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但是由于传统属人主义的立法和司法观点的影响,早期国际私法立法领域所设立的国际民商事诉讼制度无疑有着很多的不当之处,多倾向于适用属人法或法院地法解决诉讼过程中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加之有关国际民商事诉讼制度的立法一般而言是由国内立法来完成的,因而各国的国际民商事诉讼制度存在着形形色色的矛盾和冲突,从而造成了同一国际民商事诉讼案件在不同国家法院得出不一致乃至是完全相反的判决,或是在一国所获得的诉讼裁决不能在其他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这样的冲突,其实质就是各国利益(包括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
广泛的国际民商事交往带来了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全球化,并将全球利益的整合提升到一个引人关注的地位,要求各国在处理国际民商事交往过程中不仅要关注本国的利益,同时也要关注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要求各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