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摘要】 |
公海捕鱼自由原则是国际海洋法上的一项历史悠久的基本原则,几百年来这项基本原则被众多的国际法文件不断地重申和肯定。在19世纪后半叶之前,按照格老秀斯的观点,海洋渔业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后来人类发现这是不正确的。现代化的渔业生产方式和急速膨胀的渔业需求使得海洋渔业资源濒临枯竭。因此,国际海洋法上的公海捕鱼自由原则在最近的半个世纪受到了全面而严格的限制,一个海洋渔业管理的新时代正逐步取代自由捕鱼的旧时代。但是问题并没有如此简单。我们不禁要追问:一个历经百年的国际海洋法基本原则到底为什么要受到限制,并且又是怎样逐步被限制的呢?本文旨在厘清公海捕鱼自由限制的法律轨迹,分析总结其背后的理论动因和制度特点。
本文一共分为四章进行论述,共31736字(仅正文)。
第一章是“对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逐步限制是势所必然”。该章首先从公海法律地位与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确立作为引子,阐述了在格老秀斯时代确立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历史原因和理论基础。然后,针对上述历史原因和理论基础,文章相应地介绍了现代国际环境法上的两个著名理论——“绝对稀缺理论”和“公共地悲剧理论”。在这两个现代理论的基础上,笔者从理论和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