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摘要】 |
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意识形态上还充满了对其“姓社”还是“姓资”的讨论,在这种“政治”大背景下,为了保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政策制定者们“理性”地选择了实施股权分置的制度,即规定国有股、法人股占总股数比例三分之二以上,并且限制国有股、法人股不能在二级市场上自由流通,即使特殊情况下协议转让,也只能按照每股净资产加上小幅溢价来定价。
应该说,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股权分置制度是一种权宜之计,它催生了我国的资本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资本市场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但随着我国经济领域市场化程度的加深,股权分置制度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给上市公司在治理结构等方面带来了严重影响。由于股权分置,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利益函数不一致,造成非流通股股东有动力也有能力以侵害公司利益的形式来满足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股权分置制度使得机构投资者不可能通过收购股票的方式获得公司控制权,即控制权的非市场化使得公司内部控制人没有提高公司经营业绩的压力;通过侵害公司利益和控制权非市场化两种途径,股权分置制度又使得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不得不放弃本身的投资策略,转而向投机者方向发展。我国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