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摘要】 |
国务院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车险改革。从2003年1月1日起,保监会不再制定统一的车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自主制定,修改和调整车险条款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可以授权各地分支机构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进行“微调”,报所在地保监办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改革标志着我国将保险条款费率制定权交给经营主体的开始。
机动车险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但现行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机动车保险费率不能反映真实的风险状况和市场供求状况,不利于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不利于整个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导向作用。在严格监管下的费率执行过程中,保费水平在扣除业务费用、所得税、营业税以及分保费之后,只有业务规模大的保险公司才可以做到收支平衡。有数据显示,目前国内经营情况较好的保险公司的车险赔付率在57%左右。所以在进行费率改革时,市场竞争、科学定位、公平定价、合理分类是保险业发展的唯一出路。
在车险费率的厘定中,经验估费系统占有重要位置。其思路是:首先使用某些先验分级变量对被保险人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