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摘要】 |
担保指的就是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或称债的担保方式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从债权来看,就是为了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从债务来看,就是为了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恩格斯曾在其《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论述了古希腊氏族制度的债的担保现象。他写到:“阿提卡的田地上到处都竖着抵押柱,上面写着这块地已经以多少钱抵押给某某人了。1”他还指出“土地现在可以成为出卖和抵押的商品了。土地所有权刚一确定,抵押制度就被发明出来了2。”由这些经典论述可知,担保从一开始就同商品经济联系,与私人所有制、商品贸易和货币经济息息相关。最早的担保是在“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中予以规定的,罗马法对于担保债务履行设定了许多的担保方式,诸如违约金、定金、保证契约、抵押权和质权。近世债权担保的法律原理很大程度上是从罗马法的原理中发展而来的。
与金融衍生工具的大量出现一样,随着现代信用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新型的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也越来越多,从传统法律体系的角度确实无法将这些新型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归入适当的位置,而且各个国家法律对于担保范围的规定也差别很大。可以说,担保法是民法体系中最为复杂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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