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摘要】 |
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持有法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法定期间内,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卖出、或卖出后再买进,其因此所获收益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制度。短线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证券违法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各国证券立法均规定了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以防范公司内部人的短线交易行为。短线交易归入制度作为反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够有效阻吓公司内部人的内幕交易行为,而且维护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赖,保证了证券市场的公正性与公平性。随着美国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其他国家和地区也相继作了立法规定。我国《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了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该制度强化了内部人对公司诚信义务的恪守,弥补了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不完善。
短线交易归入权的行使主体首先是公司董事或监事,当公司董事或监事由于某些原因怠于或拒绝行使归入权时,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立法均规定了公司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归入权,以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我国2006年1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股东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代位公司行使短线交易归入权,弥补了我国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