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摘要】 |
票据法以追求票据流通便捷与交易安全为其立法宗旨,故票据法中所规定的各项制度都是以该项原则为出发点的。然而,在实践中,我国有些规定和制度实施起来存在着问题,比如没有明确保护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对票据的善意取得。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的反面解释肯定了我国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票据法中的重要制度,对保护票据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票据流通,保护票据交易安全进行,特别是保护票据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都普遍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这就是说持票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即使是善意取得票据,也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笔者认为,研究公示催告过程中票据善意取得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和有重要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四章对其进行了阐述和分析。
第一章为我国公示催告期间票据善意取得保护的障碍。本章从票据公示催告的意义、要件及效力出发,在介绍了票据公示催告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无效阻碍票据善意取得的问题。
第二章为我国票据的善意取得。本章从票据善意取得的起源出发,介绍和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