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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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
作者:高叶青 Publish: 2005-11-18 Hits:-
【中文题名】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
【英文题名】 
【学科专业】 历史文献学
【论文级别】 硕士论文
【投稿时间】 2005-11-18
【中关键词】 二年律令,秦代,汉代,罚金,赎刑,
【英关键词】 Law & Decrees of Two Years,Qin and Han Dynasty,Penal sum,Atonement,
【分类导航】 历史、地理>文物考古>中国文物考古>古书契>金石文>石刻
【论文摘要】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是研究汉初法律制度的重要史料。笔者在学习《二年律令》时发现整理小组对简文所做的标点、注释、释文以及条文编联和归属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尝试在整理小组已有的工作基础上,结合自己在研读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对《二年律令》中的部分注释、释文谈一点拙见。 在充分熟悉简文内容的基础上,笔者注意到“罚金”和“赎刑”的出现率极高,对它们的透彻研究将是完整认识汉初法律体系的关键问题之一。论文第二编对秦汉的“罚金”与“赎刑”的源起、演变、适用范围及原则、二者的异同及其历史意义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罚金”和“赎刑”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要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属财产刑。汉代的罚金分七个等级:半两、一两、二两、四两、八两、一斤、二斤。它既适用于一般百姓,也针对官吏的罪行进行处罚,不限定一定的身份和阶层,所不同的是汉代罚金所涉及的官吏范围比秦律大,但大都是较低级的官吏。汉代罚金的适用罪名很多,有以下犯上、任人不廉、打架斗殴等罪行,涉及政治、经济以及文化教育各方面,森严的等级性是其本质特征。汉代的赎刑小到赎耐、赎迁,大到赎死,几乎全部刑罚都可以赎。赎宫、赎死已不像秦代时只有...
【论文题纲】
前言 6-9
第一编 《二年律令》句读、释文商榷 9-19
一、《贼律》 9-15
二、《盗律》 15-16
三、《具律》 16
四、《捕律》 16-17
五、《收律》 17
六、《行书律》 17
七、《户律》 17-18
八、《兴律》 18
九、《徭律》 18-19
第二编 秦汉的财产刑—罚金与赎刑浅议 19-56
第一章 秦汉“罚金”制度的情况 20-40
第一节 秦代的赀刑 20-27
第二节 汉代的罚金 27-40
第二章 秦汉“赎刑”的情况 40-51
第一节 秦代的赎刑 40-45
第二节 汉代的赎刑 45-51
第三章 罚金与赎刑的异同 51-56
参考文献 56-60
附录 60-67
后记 67
【DOI】 LunWen.ID:2.2008.31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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