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摘要】 |
规制是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条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的活动的行为。电信业规制是指政府基于电信行业的自然垄断性、电信服务的普遍性要求,依法通过行政和经济手段对电信企业行为以及电信市场结构进行的直接干预活动,其目的在于提高电信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公众对电信服务需要的满足。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电信行业视为自然垄断行业,认为电信的网络经济性、固定资产的沉淀性以及电信行业的规模经济性决定了电信行业采取垄断经营模式的必要性。由于垄断经营会产生供给不足、价格太高以及企业内部X非效率等负面效应,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因而,对电信运营企业的行为必须施加必要的限制,以使其符合效率标准和公共利益需要。
随着电信领域新技术的不断涌现,电信业的自然垄断性逐渐减弱,竞争性逐渐增强。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在新的规制理论的影响下,世界各国纷纷开始了以放松规制为主要内容的规制改革,以促进电信市场的竞争。改革在一段时期内确实推动了电信行业在许多领域的改善和发展,但放松规制后,一方面电信市场出现了恶性竞争,另一方面本地固定电话垄断依然存在。如何界定电信行业的性质、审视和评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