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摘要】 | 由于古代妇女的生活空间主要局限于家内,因此婚姻问题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而研究婚姻问题最受人注意的又是守节与再嫁问题。两宋是理学产生并逐渐确立的时代,程伊川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惊人之语引来了无数抨击的同时也使得学者们普遍比较关心南宋妇女的守寡与再嫁问题。本文即试从法史角度,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依托,对南宋守寡与再嫁妇女在法律上享有的权益问题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考察与剖析。
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守寡的法律效果,从对亡夫财产的权利和为亡夫立嗣的权利两方面,讨论了守寡妇女在法律上享有的种种权益和受到的诸多限制;第二部分再嫁的法律效果,分身份方面的效果和财产方面的效果两个大的方面对再嫁妇女权利的得失进行考察,其中,对寡妇再嫁时是否可以将妆奁田带走随嫁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文章的第三部分将守寡与再嫁妇女的法律权益,置于宋代宗法家族社会的大背景下和宗法家族伦理的框架下进行分析和考察,认为《清明集》中有关守寡和再嫁妇女法律权利义务的规定则集中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家族“伦理法”特色,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的这一基本特质和基本精神有助于我们对相关法律规范背后的立法意图和思想文化根源的理解。
通过分析,笔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