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摘要】 | 魏晋时代,是中国法制大总结、大融合的开始。此时“春秋决狱”是实现大总结、大融合的一个重要表现。但历来学者们对此研究非常缺乏,几乎成为一个空白。而欲清楚此一时代中华法制的变动情况,欲清晰中华法系形成前中国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总结、融合的变数,就必须深入研究这一时代的“春秋决狱”。魏晋“春秋决狱”正是打开这一困惑之门的一把关键性钥匙。
魏晋时代,玄学占据主流,但作为从西汉武帝开始的中国法律儒家化进程却没有因此而结束,相反,在统治阶级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法律的儒家化愈演愈烈,并且进一步加强。一方面是修律,如曹魏律、晋泰始律,开始“八议”、“准五服以制罪”;另一方面是“春秋决狱”继续实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春秋决狱”以其既有的司法特性,参考儒家经典《春秋》,以儒家伦理、道德准则“论心定罪”,以人们的行为动机、心理善恶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从而确定人们的功过褒贬评价。众多儒家思想的因子(本文精选十二原则)进入“春秋决狱”,最终促成了中国法律由法家化法典向儒家化法典的转变,促成了中华法系的最终形成。
同时,“春秋决狱”以其固有的“论心定罪”和随意解释的属性,成为政治高层之间互相倾轧、毁灭敌手的工... |